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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業主),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專業檢修機構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此一制度即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該檢修申報制度明定於消防法第九條,而其檢修申報範圍則為各該場所依法設置之所有消防安全設備。甲類場所每半年檢修申報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檢修申報一次。(檢修基準總則篇第八點)
Q1 何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檢修申報要多久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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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Q&A
Q2 管理權人及消防專技人員如違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規定是否會受到處罰?
A 依據消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管理權人違反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如做不實檢修報告,亦會涉及刑法中有關偽造文書罪責。
Q3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有何不同?

A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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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消防法第9條
主管機關:地方消防局
申報內容:消防安全設備的外觀檢查,性能檢查,綜合檢查.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法源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三項
主管機關:地方建管處
申報內容:建築物供避難逃生用之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等二大類共17項(通道,防火門,緊急升降機,防火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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